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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14日电 (薄晨棣、高清扬)今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介绍,此次发布的《解释》,对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周加海介绍,《解释》明确了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针对司法实践情况,《解释》第一条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五亩以上、商品林地十亩以上的,即构成犯罪;针对屡教不改的情形,即二年内曾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占用的,规定入罪标准减半计算。
《解释》明确了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二条区分保护级别,按照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危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解释》规定,危害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一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一立方米以上,或者危害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二株以上或者立木蓄积二立方米以上的,即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升档量刑。
《解释》明确了盗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解释》第三条明确盗伐林木的认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此基础上,第四条根据立木蓄积、株数和价值,对盗伐林木罪的三档量刑标准“数量较大”“数量巨大”“数量特别巨大”的认定作了规定。
此外,《解释》明确了滥伐林木罪的行为方式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主观明知和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涉林业证件、文件犯罪的处理规则;明确了涉林木盗窃行为的处理规则;明确了破坏森林资源犯罪的其他法律适用规则;明确了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宽严相济的政策要求;明确了行政与刑事双向衔接规则。
“《解释》的公布施行,对于依法惩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必将发挥重要作用。”周加海表示,下一步,最高法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以《解释》的公布施行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强化对森林资源的刑事司法保护,助力美丽中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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